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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空运公司新闻

海南对航空公司等航空货运补贴情况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空货运发展,支撑自由贸易港建设,省政府决定设立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资金(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鼓励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的全货机航线(包含客改货航线,下同)以及货邮集货业务发展,补贴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航空公司、包机商、货运代理企业等企业法人。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达到促进海南航空货运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对连续执行不少于26周、每周不少于1班(起、降各计为0.5班,下同)的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如下:

 

(一)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1.使用最大业载≥5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4.8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7.2万元/班。

 

2.使用50吨>最大业载≥1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2.4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3.6万元/班。

 

(二)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1.使用最大业载≥10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15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往返航程超出4小时的小数部分,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达到0.5小时的、按占1小时比例计算补贴,下同),增加3.2万元/班补贴。

 

2.使用100吨>最大业载≥5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12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增加3万元/班补贴。

 

3.使用50吨>最大业载≥1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6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增加1.5万元/班补贴。

 

(三)执行率80%(含)以上的,按补贴标准计算航班补贴;执行率80%以下的,按补贴标准乘以实际执行率计算航班补贴;执行率50%以下的,不予补贴。执行率计算方法为结算第一班至最后一班的实际执行不少于1班周数占总周数的比例,总周数不足26周的按26周计算。

 

第五条 全货机航线航班货运量补贴标准

 

对执行全货机航线航班的企业,按进出港货运量,给予货运量补贴。补贴标准: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单个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补贴0.4元/公斤;单个航程2小时以上的,补贴0.6元/公斤。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单个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补贴0.8元/公斤;单个航程2小时以上、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1元/公斤;单个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1.2元/公斤。

 

第六条 全货机航线航班特殊货运量补贴标准

 

对执行全货机航线航班的企业,运输的冷链物流货物,医疗器械、药品,以及南繁育种种子种苗,货运量补贴标准在本办法第五条基础上,上浮50%。

 

第七条 货运代理企业集货增量补贴标准

 

对货运代理企业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开展的航空货运代理业务,以2018年以来在各机场合并出港货运量年度最大值作为基数计算增量,给予1元/公斤的出港集货增量补贴。其中,2021年以来首次进入海南从事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从在海南各机场历年累计出港货运量达到1万吨的次年开始享受该补贴。

 

第三章 特殊支持政策

 

第八条 对按本办法使用在海南注册飞机执行全货机航线航班且在海南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补贴标准在本办法第四条基础上,上浮20%;对在海南设立航空货运区域总部的企业,另可享受海南省“总部经济”政策支持。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补贴资金管理单位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与企业洽商补贴事宜,审核各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的材料,拨付补贴资金,跟踪评价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

 

(二)省财政厅负责从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并及时下达给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条 补贴结算依据

 

(一)航班量、货运量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博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统计数据为准。

 

(二)航程以民航部门批复的时刻为准。对海南经停其他地区至另一地区的经停航线,属于技术性经停的,航程不包括经停航线在经停地的停场时间;不属于技术性经停的,航程按海南至经停地航线计算。

 

(三)特殊货运量补贴还应提供海南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补贴结算方式

 

(一)全货机航线各项补贴按半年结算,货运代理企业集货增量补贴按年度结算。补贴申请单位应于每年7月15日或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补贴申请材料;其中,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申请材料可跨半年一并报送。补贴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补贴申请书原件;2.航班量、货运量等统计记录表;3.相关合同复印件;4.银行账户资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6.有关单位证明材料;7.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每条全货机航线设年度补贴上限。其中,境内航线为1200万元,境外航线为1.2亿元。

 

(三)同一全货机航线同一时期内有多家航空公司开通航班时,只给予该时期首先开通该航线航班的航空公司航班补贴。

 

(四)同一货运量由多家企业开展航空货运代理业务时,只计入与机场货站最终进行交易的货运代理企业;机场货站运营管理企业不得享受集货增量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单位的义务

 

(一)开通全货机航线航班的企业,应当在航班开飞前将航班信息(包括执飞航线、机型、飞机所属航空公司、时刻、计划班期、开飞日期等)提供省交通运输厅。未及时按要求提供航班信息的,取消其对于相关航班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

 

(二)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补贴资金领取、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外,对于单位还将取消其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全额追回按本办法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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